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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遊蕩阿,你遊蕩,誰遊蕩阿,我遊蕩>
劉哥最近報名了粵語課開始學習粵語,
粵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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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遊蕩阿,你遊蕩,誰遊蕩阿,我遊蕩>
劉哥最近報名了粵語課開始學習粵語,
粵語老師上課提到了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一條有趣的罪叫做「遊蕩罪」,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第3項:「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同條第4項:「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當下聽到的感覺是覺得有點不可思議,

首先,
這條遊蕩罪的條文看起來並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無正當理由)的規定,
所以意思是今天阿珍向阿強訂購五把菜刀,約定12:00在阿珍住的大樓大堂取貨付款,但阿強早到了30分鐘,在入口大堂遊蕩等待阿珍,縱使阿強是有正當理由在大堂等待阿珍,但只要另一住戶阿樂看到阿強拿著五把菜刀在那邊晃啊晃,覺得自己的安全可能會受到危害,那麼阿強就有可能該當遊蕩罪,而被判處監禁2年的刑罰。

再來,
在共用部分遊蕩的行為用刑法加以規範處罰,
總感覺有點把刑罰過於前置化了,
而且感覺這樣的立法為了避免潛在可能發生的法益侵害而過度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

雖然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1款也有對遊蕩進行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但我國是限於「深夜」、「經詢問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並且還須不聽勸而有危害安全的疑慮,重點是處罰是行政罰,並非以刑罰處罰。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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